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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易切削铝合金挤压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
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易切削铝合金挤压棒材(以下简称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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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3246.1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1部分: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3246.2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2部分: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GB/T 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34487 结构件用铝合金产品剪切试验方法
产品的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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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牌号、状态、直径及长度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示例1:
6043牌号、T6 状态、直径为100 mm、 长度为4000 mm 的挤压棒材,标记为:
棒材 GB/T 34493-6043T6-+100×4000
示例2:
6065牌号、T6 状态、直径为100 mm、 长度不定尺的挤压棒材,标记为:
棒材 GB/T 34493-6065T6- φ100
6023、6026、6262A
和6065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 3190 的规定。
表 2 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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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直径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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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续)
GB/T 34493—2017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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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的纵向弯曲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纵向弯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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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的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长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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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的不圆度是指圆棒横截面上测得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值。棒材的不圆度不应超过棒材直
径偏差值之半。例如:棒材的直径偏差为士0.20 mm,
则棒材的不圆度应不大于0.20 mm。
定尺供货的棒材,切斜度不应超过长度偏差值之半。例如:棒材的长度偏差为:
⁶ mm, 则切斜度应
不大于3 mm
棒材的室温纵向拉伸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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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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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经车床(或数控车床)切削加工时,切屑应细碎,不粘刀。碎屑长度应不大于30
mm。
棒材的剪切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剪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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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棒材的低倍试样上不准许有裂纹、缩尾、气孔存在。
3.7.2 棒材低倍试样上的成层深度不应超出棒材直径的偏差值之半。
3.7.3 棒材低倍试样上晶粒度的晶粒平均面积不得大于二级要求。
3.7.4
棒材低倍试样上的光亮晶粒、非金属夹杂物、外来金属夹杂及白斑、初晶等点状缺陷不准许多于
两点,且每点直径不大于0.5 mm。
3.7.5 棒材低倍试样上的粗晶环深度应不大于5 mm
。对需经机械加工的棒材,其机加工部位的粗晶 环深度允许大于5 mm,
但不应大于机加工余量。
3.7.6 棒材低倍试样上的氧化膜应符合表8规定。
GB/T 34493—2017
表 8 氧化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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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的显微组织不准许有过烧。
3.9.1 棒材表面不准许有裂纹、气泡或腐蚀斑点存在。
3.9.2
棒材表面出现起皮时应进行清除,但清除后的棒材直径不得超出直径的允许偏差范围。
3.9.3
棒材表面不准许有深度超过直径偏差值的碰伤、划伤、擦伤、压坑以及由于矫直所产生的矫直痕
等缺陷,但扣除缺陷深度后的棒材直径不得超出直径的允许范围。
4.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 GB/T 20975 或 GB/T 7999
的规定,仲裁分析应采用GB/T 20975 规 定的方法。
4.1.2 仅对表2和GB/T3190
中相应牌号的"Al"及"其他"栏之外有数值规定的元素进行常规化学分
析。当怀疑非常规分析元素的质量分数超出了本标准的限定值时,生产者应对这些元素进行分析。
4.1.3 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 GB/T 8170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
本标准的表2或GB/T 3190规定的极限数位一致。
棒材的直径、不圆度应用精度不低于0.02 mm
的卡尺或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棒材的长度应用精度不低于0.1 mm 的卷尺等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将棒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达到稳定时,将300 mm
长的直尺(或刀平尺)沿棒材长度方向靠在棒材
的表面上,用塞尺测量棒材表面与直尺(或刀平尺)之间的最大间隙值 h、,则
h、为每300 mm 长度上的
弯曲度。同理,沿棒材长度方向用塞尺测量棒材全长上产品底面与平台间的最大间隙值h.,则
h, 为棒
材全长上的弯曲度,如图1所示。
GB/T 34493—2017
style="width:10.08664in;height:4.34676in" />
说明:
h、——300 mm 长度上的棒材弯曲度;
h,— 全长上的棒材弯曲度。
图 1 棒材弯曲度的测量示意图
将棒材置于平台上,用精度不低于0.1 mm
的直尺、三角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棒材端头的偏差值 Z,
则 Z 为棒材的切斜度,如图2所示。
style="width:9.24664in;height:3.8467in" />
说明:
1——棒材;
2——检测平台;
z——棒材端头的切斜度。
图 2 棒材切斜度的测量示意图
棒材的室温纵向拉伸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6865 的规定进行。
选取长度为1 m 的棒材,在任意数控机床上,采用转速不低于850
r/min、进给量为1.0 mm、 切削
GB/T 34493—2017
速度为0.25 m/min
的参数进行切削,观察铝屑,并测量铝屑自然状态下的最大直线长度。
棒材的剪切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棒材的低倍组织检验方法按 GB/T
棒材的显微组织检验方法按GB/T
3246.2 的规定进行。
3246.1 的规定进行。
在自然散射光下,目视检查外观质量。必要时,可借用尺寸测量工具界定缺陷大小,通过修磨测定
缺陷深度。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
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可委
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状态和尺寸规格组成,每批重量不限。
产品应检斤计重。
5.4.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
检验。
5.4.2 离线淬火的棒材每批均应检查显微组织。
5.4.3
产品的切削性能由供方工艺保证。当需方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检验时,则应进行切削性能
的检验。
5.4.4
产品的剪切性能由供方工艺保证。当需方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检验时,则应进行剪切性能
的检验。
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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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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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0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低倍组织的取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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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不合格时,产品能区分熔次的判该试样代表的熔次不合格,其他熔次依次
检验,合格者交货。不能区分熔次的判该批不合格。
5.6.2 任一试样的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该根产品不合格。
5.6.3
任一试样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
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
性能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逐根检验时,合格者交
货。也允许供方进行一次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检验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低倍组织和显微组织。
5.6.4
任一试样的切削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
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性能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GB/T 34493—2017
5.6.5
任一试样的剪切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
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性能不合
格时,则判该批(或热处理炉)产品不合格。
5.6.6 任一试样的低倍组织不合格时,按如下判定:
a)
因裂纹、气孔、光亮晶粒、非金属夹杂物、外来金属夹杂及白斑、初晶、晶粒度和氧化膜等冶金缺
陷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b)
因缩尾、成层和粗晶环不合格时,允许从产品挤压尾端切去一段重复试验,直至合格,则该批中
的其他产品均应按上述缺陷分布的最大长度切尾或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5.6.7
任一试样的显微组织不合格时,产品能区分热处理炉次的判该试样代表的炉次不合格,其他炉
次依次检验,合格者交货。不能区分炉次的判该批不合格。
5.6.8 任一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1.1
在检验合格的棒材挤压前端应打印如下内容的标识(或贴含有如下内容的标签):
a) 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或质检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b) 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
c) 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
6.1.1.2 在检验合格的棒材挤压尾端应附有"W"
标记(或标签)。
产品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 的规定。
棒材不涂油,对直径小于50.00 mm
的棒材应装入衬有包装材料的包装箱内,每箱重量不超过 1000kg。
其他棒材进行裸件打捆包装,需涂油或用户对包装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应在订货单(或合同)
中注明。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199 规定。
棒材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GB/T 3199 的规定。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状态、尺寸规格;
d) 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
e) 净重或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g) 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
GB/T 34493—2017
h) 本标准编号;
i) 包装日期(或出厂日期)。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
c) 重量(或件数);
d) 需方的特殊要求:
——特殊的包装要求;
— 特殊的切削性能要求;
——特殊的剪切性能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
e)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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